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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不能建立在“金钱”和“特权”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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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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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不能建立在“金钱”和“特权”基础之上
作者:王长友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首先解决“法”的根本性质,是“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公平正义”的“法”?还是“保护特权集团”和“先富阶层”利益,“镇压和惩治人民群众”的“恶法”?
一、制定“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
首先,是真正贯穿“以人民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为中心”,从主观到客观完全一致的法律法规;
其次,“法”的本身必须:无论是针对“社会最底层工农劳苦大众”,还是针对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掌握巨额财富的“富可敌国”的亿万富翁,都是“绝对平等”地“提出同样严格的要求”以及“一旦违法必须接受同样标准的惩罚”的“真正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必须彻底禁止带有一切具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和“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的腐朽观念,封建传统,反动的“法律”“法规”。
其三,老百姓打官司,寻求法律帮助,但是法律规定,每一个打官司的人,都必须事先要按照自己的诉求目的或经济目标,交纳一定比例的“诉讼费”;一般情况下,没钱交诉讼费,法院是不会受理;再者,高额的“律师费”更是老百姓“望尘莫及”;最终,在中国大陆,社会最底层工农劳苦大众想通过“依法寻求公平正义”,真是比登天还难!就是“有理没钱别进来”!对于普遍的穷苦老百姓而言,既使再有理,也只能是因为交不起“诉讼费”和“律师费”而“望法兴叹”!
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在《共产党宣言》的原则下,真正做到“司法独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准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中国大陆是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宣言》的原则,就应该贯穿于整个中国大陆的《宪法》和一切法律法规之中。《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共产党的人用一句话概括自己的全部理论:“消灭私有制”。共产党人必须把通过“阶级斗争”彻底推翻一切剥削阶级的统治,彻底推翻一切剥削制度和一切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制度,建立一切切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没有货币,没有商品,没有金融,没有一切“不劳而获”制度,和向“没有阶级,没有差别的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无产阶级专政”。只有真正把“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把“社会最底层工农劳动人民当成国家主人”的“法律”和“法规”,才可以称得上是
符合“马恩真理”立场,观点和方法,符合《共产党宣言》原则的,真正“公平正义”法律和法规。
其次,也是最最主要的,还有彻底解决“司法不能独立”,必须在各级党组织也就是各级党组织的最高负责人的意志下,开展各种“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各地很多冤假错案,追其根原因,无不是“以权压法”和“以言代法”,或者是司法与执法人员“贪赃枉法的恶果。所以,解决司法独立也必须在彻底解决“马恩真理”和《共产党宣言》的“思想政治路线”的前提之下,解决“共产党内分权”的问题,核心就是把“共产党内各级组织的执行权”与“共产党内各级组织的选举,监督,罢免权彻底分离;在此基础上实行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同级党的:1思想政治宣传教育组织委员会;2政治军事法律安全委员会;3人民幸福保障与人民财产保护委员会;4国家行政与经济建设委员会;5纪律检查与监督委员会。各委员会地位完全平等,分工负责,独立行使职权,向党的同级组织全体党员和同级统级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负责。(具体论述,请见附件)
其三,“全面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政权,必须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还是“全面依法治理各级官吏,做政权的‘驯服工具’全面依法治理老百姓,做政权的‘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两个完全对立的“根本性质不同”、“根本立场不同”、“根本政治制度和根本道路不同”的“大事大非”的“原则问题”。也关系到共产党和新中国政权的“根本性质”和“生死存亡”的“前途”与“命运”的关键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一丝一毫也马虎不得!!!
三,必须真正自上而下彻底改革几千年来的打官司法院要收诉讼费,请律师要收律师费,警察出警都是“案发后出警,立案”的传统和思维行为规范,既使是国安和国保的特殊执法机构和人员,也必须严格依法办案,绝不能“利用特权,谋取私利;或者故意超越法律法规,执法犯法。
首先,必须彻底却取消一切老百姓进行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一切寻求“司法公正”的“诉讼费用”,彻底解决几千年“根深蒂固”的“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的传统思维和行为方式与传统规则。旧社会打官司,要花钱,老百姓因为穷,没有钱,打不起官司,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被逼无奈,只好被逼造反,以暴力寻求自己的“公平正义”。而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是人民的政权,必须彻底解决这个“逼得穷人因为没有钱,打不起官司,最终被逼不得不造反的“打官司要给法院缴纳诉讼费”的制度!一切费用都必须有国家负责!费用来源可以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对违法人员的处罚两部分组成。另外,必须彻底改革打官司,“拖不起”,“等不起”的诉讼时间太长的问题:简单案件一周内审结;复杂案件半个月审结;非常复杂案件一个月审结;特别复杂案件不能超过两个月审结。有些案件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不能推给公民自己起诉举证。
其次,其次,必须彻底解决律师收费制度;多少年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律师都是一个高收入的职业;在利益的趋势下,很多律师为了能够打赢官司,争取更多的客户资源和律师佣金,同样的一条法律,就变成了一条可以被律师正着解释,也可以被律师反着解释;同一条法律在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那里,都成为可以被他们拿来证明自己有利的依据,完全丧失了法律条文标准的客观公正性和唯一性,法律变成了原告和被告律师手里的猴皮筋和面团,可长可短,可方可圆。所以,只有律师不再为自身利益而参加诉讼,完全是为了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参加诉讼的条件下,律师才能真正出以“公平正义”和“捍卫法律尊严”的目的而参加各种诉讼活动。原被告双方才能真正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三,在新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包括外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毫无例外地客观存在着,公安警察只管犯罪以后的抓捕罪犯,检察院管侦查终结以后的国家公诉,法院是审判定罪,监狱是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惩戒罪犯;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体系,很多违法犯罪的定罪标准极端轻微,根本就达不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和目的;例如:故意伤害罪,违法者把人打的头破血流甚至多出骨折,最后司法鉴定为轻伤,最多拘役一个月或几个月;而家庭暴力,警察出警似乎仅仅是劝解双方当事人要处理好家庭矛盾,避免激化;很少立即对家暴行凶者立即强制,搜集证据,请检察院批捕公诉,法院定罪判刑。关键是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奇轻。在加上几千年“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警察不爱管,检察院不愿受理,法院无法判决。就是一般的重伤或杀人案件,也是犯罪者或者由于平时暴力倾向不受约束,逐步发展扩大成肆意行凶杀人;或者长期忍受暴力迫害,最后忍无可忍拼上自己的性命,将长期对自己进行暴力伤害的人杀死以求的自己的彻底解脱;还有酒驾,尽管公安交警严查死守,但是,还是由于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奇轻,根本就达不到警示作用和预防作用!再加上“权力”或“金钱”的作用,交通肇事逃逸和替罪者屡见不鲜,也是因为法律规定思维量刑标准奇轻,根本就达不到警示作用和预防作用!如果我们把“法律量刑标准”进行改革,参照中国“礼法一体”进行修订法律的量刑标准,加大处罚力度。例如:无论还家暴,还是人际关系的矛盾激化,凡是有辱骂他人是语言,一经核实,轻者拘役一个月,重者入狱一年。凡是有用肢体伤害他人者,只要证据确凿,最轻(哪怕是仅仅打了人家一巴掌)也要入狱一年;出血至少入狱三年;如果骨折,至少五年;如果动用凶器,至少十年。凡是致人重伤一律无期徒刑;凡是故意伤害致死过故意杀人既遂者一律死刑,立即执行没绝不缓期执行!!!凡是酒驾检测从20%开始,最低拘役一个月;酒精检测每增加1%拘役时间延长1周,以此类推,最高为79%;凡是酒精检测达到 80%醉驾标准,最低入狱五年,在此基础上,酒精检测每增加1%入狱时间延长2周,以此类推。凡是交通肇事逃逸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凡是交通肇事造成人员受伤的逃逸的,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凡是交通肇事造成人员重伤逃逸的一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凡是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的逃逸的一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得缓刑。凡是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或贪赃枉法,一律加倍严惩!等等,等等,如果我们的法律在这些方面从严惩处,公检法机关从轻微做起,严惩上述违法行为,我们的中国大陆,就会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逐步走向真正 “稳定,和谐”与“团结,互助,共同幸福”的美好社会。
其四,底解决律师收费制度;多少年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律师都是一个高收入的职业;在利益的趋势下,很多律师为了能够打赢官司,争取更多的客户资源和律师佣金,同样的一条法律,就变成了一条可以被律师正着解释,也可以被律师反着解释;同一条法律在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那里,都成为可以被他们拿来证明自己有利的依据,完全丧失了法律条文标准的客观公正性和唯一性,法律变成了原告和被告律师手里的猴皮筋和面团,可长可短,可方可圆。所以,只有律师不再为自身利益而参加诉讼,完全是为了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参加诉讼的条件下,律师才能真正出以“公平正义”和“捍卫法律尊严”的目的而参加各种诉讼活动。原被告双方才能真正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国安”和“国保”等特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也纳入必须依法履行职权的范围之内。
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国安”和“国保”等特殊执法机构和人员需要借助超越一般法律法规的职权,才能完成自己的特殊任务。对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是有足够的证据:无论是危害国家安全?还是危害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安全?都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依法惩处。如果要是没有足够的证据,仅仅是怀疑,则可以依法进行侦查,也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秘密监控!但是,对于被怀疑对象的人格权,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个人财产安全权,宪法赋予公民的一切政治、经济和各种自由的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否则,就是超越法律,知法犯法!另外,对于可疑人员的秘密监控必须有一个最长时间段,例如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绝不能为多要经费而无限扩大案情,甚至为了多要经费,对没有任何证据的嫌疑人搞终身秘密监控。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中国打官司,除了受到权力的干预和金钱的影响之外,还会受到“国安”“国保”等特殊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干预,是本来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因为种种不特定因素而变得非常复杂起来,使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因为“国安”或“国保”的介入而遭到人为地破坏!!!
所以,要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让老百姓真正懂法,守法,有问题找法律,时时刻刻,事事处处依照法律办事,必须首先彻底解决以上已经提到的和没有提到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严重影响和干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种问题!!!!!
有一位领导同志说的话非常正确,就是说:要让真正守法的人(包括老百姓和各级党政军司法等,各级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领导干部与公职人员),感到时时刻刻事事处处都有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要让违法的人(包括老百姓和各级党政军司法等,各级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领导干部与公职人员),无处藏身,无法生存!要让所有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想腐败!我们说,如果仅仅地空喊这样的口号,再喊一百年,也实现不了真正“全面依法治国”,更解决不了党和国家政权的腐败问题!必须“言必信,信必行,行必果!”中国的老百姓和全世界人民都在看着喊完口号以后的实际行动。
国际上,也有一句流行的话,就是说:“法律是约束政府行为的规范”,法律绝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只能约束老百姓的统治集团意志的体现!“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都不能约束和限制老百姓的权利和自由。”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马恩真理的为社会最底层工农劳苦大众的彻底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无产阶级立场;彻底唯物主义世界观历史观,共产主义人生观价值观,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人生论,和《共产党宣言》的原则为统帅,为中国共产党彻底纯洁自己的性质和组织,为中国大陆早日彻底清除一切腐败和贫富两极分化金额资本主义社会而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真正是中国大陆的一切守法公民和公职人员的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党章》和《宪法》规定的权利,和各项自由永远处于“法律”的安全保护之下。最终建立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向无阶级无差别无法律的共产主义社会过渡。
2020年2月6日星期四 20:1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20/2/6 22:33: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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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捍卫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主义全部理论的主要观点,在现有的环境和条件下,尽可能更多地实践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武装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用彻底消灭私有制度和私有观念的正确舆论引导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共产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塑造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用彻底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和一切剥削制度、彻底解放全人类、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鼓舞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播撒共产主义的火种,把国内外共产主义运动推向新的高潮!
2020/2/6 2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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