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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共产主义论坛 8 当代中国 8 留言本:黑龙江省宁安市玻璃厂全体失业职工的求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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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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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本:黑龙江省宁安市玻璃厂全体失业职工的求助信

尊敬的 美好告诉 ( 221.209.65.*** ) 于 2004-8-27 写到:  
一、经过:   我们宁安市玻璃总厂于一九八八年停产,职工放假回家待业,工资不发一切待遇没有,至一九九五年,其间哩哩啦啦的有的分厂生产,有部分职工上班。于一九九五年下半年开始,经过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依法破产,同年12月30 日破产程序终结。

二、实际:   实际上我们这些职工并不知道企业已破产,直至新千年的到来我们才听说。我们不说这是什么问题,只是实际上我们这些下岗职工什么也没得到,企业破产了不安排失业职工?.......不按破产法执行,这是什么行为呀???

三、目的:我们要我们的那一块利益,既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足额的安置费等属于我们的那一部分!

四、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5)宁破字第19-4号》、《宁政发[1995]33号》、《宁政办发[1998]60号》等相关文件。依据“三个代表”的精神。

五、请求:请求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早日解决、尽快答复。按政策、依法裁定给职工的马上兑现。

六、如果:  如果在本周内还没有明确答复的话,将视为解决不了或不给解决,只有向上反映了。因为我们反映的次数太多了,无可奈何,我们得活命,家人得活命。我们既不能胡来更不能犯法,还得为生计奔波。

六、希望:  希望党委和政府能予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而不弃,能以广大群众利益为重,能换位思考一下,真真正正的解决点实际问题。
    我们如有不当之处也希望能谅解并能予以指点。

                      黑龙江省宁安市玻璃厂全体失业职工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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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捍卫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主义全部理论的主要观点,在现有的环境和条件下,尽可能更多地实践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武装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用彻底消灭私有制度和私有观念的正确舆论引导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共产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塑造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用彻底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和一切剥削制度、彻底解放全人类、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鼓舞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播撒共产主义的火种,把国内外共产主义运动推向新的高潮!
2004/8/28 6:11:33
王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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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小苦人 ( 221.209.65.*** ) 于 2004-8-8 写到:  
黑龙江省宁安玻璃厂破产下岗职工关于要求政府按法律和政策解决养老、失业保险和安置费的申诉信

     宁安玻璃厂属国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活动。于是宁安经委(现经贸局)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法院受理了,同时成立了以经委主任仇连纯为组长的、经委副主任纪宏为副组长的破产清算小组。经过清算,向法院提交了《破产财产处理情况和财产分配方案》。法院经过审查,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终审裁定宁安玻璃厂破产(参见《破产审定书》)。
    清算小组在玻璃厂破产操作过程中,进行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克扣破产职工的安置费,严重伤害了玻璃厂下岗职工的正当利益。清算小组在《财产处理情况和财产分配方案》中,有严重欺骗舞弊行为。
其一、可供清偿债务的资产不应该是5,677,002.60元;现有资产6,590,865.76元减去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66,431.16元,再减去工商银行优先受偿债务的抵押机器设备款747,432.00元,所剩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应该是5,777,002.60元,这一笔就给藏匿了10万元。十万元国有资产不留任何痕迹的无影无踪了。巧妙之极!这十万元一定存在严重问题!
    其二、在财产分配方案里第一顺序(职工利益部分)的第七项中偿付久缴失业保险金和劳动保险金和劳动保险等1,918,218.39元,此项目名称重复、概念含糊不清,实际上不存在此项,此项实际应该是职工的安置费!这笔款是清算组另有用途!这一笔1,918,218.39元列在第一顺序中,也就是确定了这笔款的归属,毫无疑问是职工的安置费!
    依据(1994年10月25日)国发[1994]59号文件精神“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职工有剩于的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分配方案”。1997年由经委作对南头玻璃厂实行买断改制,土地转让费130万,这笔款没被用于破产职工的安置上,干什么用了破产职工不知情,北头玻璃厂的土地使用费按现今市价不低于180万元。至今破产职工不知如何处置,也不知谁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对其使用和经营所收费用也未被用来安置破产下岗职工。
    破产清算小组在财产处理和分配过程中,克扣破产职工安置费。在分配方案第一顺序第六项中,在职工安置费1,836,800.00元,破产时在职职工574人,平均每人3200元,远远低于《宁政发[1995]33号》文件为企业下岗职工规定的安置费标准5,000-10,00元的标准(见附件2《宁政发[1995]33号》)。也就是说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安置费最低也不能低于五千元,如果按59号文件精神,土地转让金也用来安置下岗职工,我们破产下岗职工的安置费可达到万元以上,这样,我们职工就可以较好的解决生活和再就业问题。不管是谁侵吞和克扣了我们破产职工的安置费,都要给吐出来,并应受到责任追究。
    工商银行优先受偿的抵押机器设备款747,432.00元在裁定书中明确写着、是合法的,可是清算组又于企业宣布破产半年后的1996年5月6日向工商银行办理了价值271.99万元的资产移交(见附件3移交书)。这是不合法的,清算组的所作所为离奇古怪越弄越假,由此可以看出,在清偿第一顺序(7)项中的1,918,218.39元就是用来补充那不合法的271.99万元的不足部分,清算组不敢光明正大的明确提出“工商银行优先受偿抵押机器设备271.99万元。”可见747,432.00元以外的款额是不符合优先受偿条件的,也是没有资格的。这一定另有隐情,这笔271.99万元的资产移交是非法的,非常不正当的!
    玻璃厂自1995年11月15日破产以来,至今已八年了,我们破产下岗并不知道企业破产,又不清楚裁定书的内容,当我们知道后到经委去找,领导却编瞎话哄骗我们,态度极不正经。下岗职工生活无人管、无人问,失业人员补助领不到,安置费也不给,这还是共产党的政策吗?政府也从未向我们破产下岗职工公布过企业破产裁定书的内容,更未向我们宣布过和解释过国家各级政府有关我们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文件和方针政策。从广播电视听到看到的是政府特别关怀破产下岗职工,可实际情况不是像广播电视上说的那样,在我们这实际情况是下岗职工无人管无人问!
    裁定书裁定应缴纳的欠缴“职工劳动保险金”经委也未向保险公司交纳,使我们下岗职工享受不到失业待遇。(参见《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经贸局在处理玻璃厂破产下岗职工的问题上麻木不仁、消极被动、一推再推、得过且过、不尽职、不负责、不文明、不磊落。
    近两三年来,职工觉得不对劲,开始断断续续的去经贸局找领导询问企业情况,但经贸局始终未向破产下岗职工公布玻璃厂破产真实情况。经过下岗职工与经贸局和市政府的多次对话,政府态度暧昧、耍赖、始终没有一个真正解决问题的态度。且经贸局还到法院开出了一分《裁决书》其内容是把95年的《裁决书》中的现有资产6,590,865.76元说是笔误,“应是6,490,865.76”。一下子抹没了藏匿十万元资产的不法事实。同时《裁决书》又证明分配方案第一顺序项(七)中“欠缴劳动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等1,918,218.39元”说成“没有此项”,一下子又把1,918,218.39元在裁定破产八年后给抹没了!这是法院非常不负责任的、游戏法律行为。试想作为法院的裁决书,这是法院第一严肃的发律文书,能马马乎乎、稀里糊涂的对待吗?那是经贸局合伙作假,玩弄法律、混淆视听、欲盖弥彰罢了!难道法院的法律观念、执法业务水平竟如此淡薄和低下吗?如果真是这样,那可是宁安人的悲哀了。对法院的做法我们表示遗憾,我们认为那是不合法的,所以我们不能接受。
    自95年玻璃厂破产至今八年来,我们下岗职工从没给政府添加过任何麻烦,耐心等待政府的安置。可政府的职能部门,经贸局(经委)却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消极应付,无视国家的政策法律,不是认真积极地解决和处理破产下岗职工的问题,不做检讨反而将我们视为不安定因素,简直是颠倒黑白、本末倒置!
    市经贸局和市政府的领导,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正视在玻璃厂破产和下岗职工安置上存在的问题,勇敢地承担责任,积极稳妥地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安置好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下岗职工。
    我们下岗职工的要求是:
1、 解决养老保险并发放失业保险金。
2、 根据国家政策发放每个职工不低于五千元的安置费。同时复计与养老保险滞纳金同等水平的利息。
3、 经贸局(经委)要对其在玻璃厂破产和职工安置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负责,并向破产职工赔礼道歉。
4、 追究玻璃厂破产和下岗职工安置过程中有关责任人的法律与行政责任。

黑龙江省宁安玻璃厂破产下岗职工
       二零零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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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8/28 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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